《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第35号主席令颁布,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员法是我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的里程碑,该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现刊载公务员法有关内容的解读,以飨读者。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一)
制定公务员法的目的———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二是保障公务员的权益;三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四是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五是提高工作效能。
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一是公务员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公务员制度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三是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管理的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四是分类管理的原则;五是法治原则
制定公务员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二)
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公务员主管部门又分为中央一级、省一级、市(地)一级、县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乡一级不设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公务员法是关于公务员义务、权利和管理规范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公务员的义务是与其公职身份密切联系的义务,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在公务员工作中的具体化就是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十六项纪律。为保证这些义务、纪律得到严格的履行和遵守,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惩戒。二是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公务员的权利是因担任公务员而取得的,与公务员身份密切联系。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利,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工资保险制度和退休制度等。三是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如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和任免、培训等。
公务员的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以下七类工作人员:①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②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③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④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⑤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⑥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⑦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三)
公务员任用应坚持的原则——一是任人为贤、德才兼备,具体体现在录用公务员时,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公务员晋升时,要考察公务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注重工作实绩;晋升领导职务的,还要注意考察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在考核时,坚持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这些都体现了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二是注重工作实绩,以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它排斥按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家庭背景等条件作为公务员录用和晋升的标准。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已经成为任用领导人员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运用到公务员管理中,就是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和选拔任用中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坚持注重实绩,一要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统一的观点。二要根据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三要对公务员的实绩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价。
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原则——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办法有所不同。例如,在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时,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除了产生、任免方式不同之外,在一些管理环节上也有所不同。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章中,对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不同的管理办法,分别作了规定。三是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当然部分领导成员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委任制公务员经录用、调任或公开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保留公务员身份直至退休。聘任制公务员则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机关签订期限为一至五年的聘任合同,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方法与委任制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作了专章规定。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贯彻分类管理的思想,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管理对象实施管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四)
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的条件是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资格。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公众的职责,其对于整个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公民权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务员所管理与服务的领域涉及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务员体系一旦停止运转或者运转出现了问题,就会对公民的权益甚至国家的安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至关重要,这就需要严格规定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的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为适应一些特殊职位的要求,其他法律可以对公务员规定除公务员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的资格条件,如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职务最低年龄是二十三周岁。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共9条: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是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七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五)
公务员权利的含义——一是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二是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三是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四是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的,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共八项,其中包括: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④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⑤享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⑥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⑦申请辞职;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除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法规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完整性。
关于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含义——一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如税务专管员依法收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法律保护税务专管员的这种收税活动。二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如交通警察在疏导、指挥交通时,机动车辆应当服从指挥。三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他的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四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由此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来承担责任。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六)
公务员职位——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三类:一是综合管理类;二是专业技术类;三是行政执法类。
综合管理类——系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目前公务员队伍中除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法官、检察官职位。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查权,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存在明显区别。法官、检察官在等级、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的管理也与其他类别公务员有所区别。
专业技术类——系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下列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
行政执法类——系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的基层单位。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七)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主要是指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的职务序列、职务层次、职务名称,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置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
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的四大要素——一是职能。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人和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元。机关的职能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上去,这样就赋予每个公务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二是规格。机构规格限定了职位的最高职务层次。三是编制限额。编制限额决定了职位数量,编制数量就是职位数量。四是职数以及结构比例。是指某一职务的具体数量。结构比例是指各层次职务的结构比例,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结构比例。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八)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考试录用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标志,充分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刻变革。胡锦涛同志指出:“考录工作体现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弘扬人事工作正气。”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考试录用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证;第二,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第三,考试录用制度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第四,考试录用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特点。
公务员录用的含义——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公务员录用制度,就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录用的原则、标准、资格条件、方法、程序和录用的组织权限等。
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录用范围为机关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其他相关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此,录用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是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以下职务层次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采取录用的方式。因为高职务层次的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领导才能和业务知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这些都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较长时间经验的积累。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采用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县乡机关中的“股长”、“副股长”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不能直接从机关以外调任,只适用于考试录用。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九)
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即地、市、州、盟)。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公务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即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和结果,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使报考者具有知情权。平等主要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法定的报考条件,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等,均不得受到歧视或者享有特权,具有平等报名考试的参与权,具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选拔录用担任公务员的平等政治权利。竞争原则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进行,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是指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完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
公务员录用标准——即“德”“才”兼备,二者不能偏废,这一标准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坚持并被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用人标准。
公务员录用的方法——公务员录用主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方法,择优录用。公开考试,是指面向社会,以考试为测评手段,公开选拔人才。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全面测验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能力以及专业技术水平。严格考察是指对考试合格者以往的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实践证明,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录用公务员是比较公平、客观、科学的办法。
公务员法内容解读(十)
招录公务员的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二是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指由录用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时不可缺少的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主要有:年龄条件、学历条件、专业条件、政治条件等。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如翻译,对外语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规定。
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为了防止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良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招录公务员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复审、公示、办理录用手续等程序。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是怎样规定的——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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