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就业毕业生的社会保障
高校毕业生离开学校2年内且回到原籍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国办发〔2002〕19号)
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教学[2006]8号)
2、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管理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两年内未就业的,不得收取档案管理费。(国办发〔2002〕19号)
3、严禁乱收费
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它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国办发〔2002〕19号)